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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9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来源:leyu乐鱼全站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5-19 23:52:46

产品详情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肇庆科伦纸业有限公司和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未漂白纸袋纸产量之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未漂白纸袋纸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申请书以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种类型的产品在欧盟、美国和日本市场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以申请调查产品出口至中国的海关统计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各样的因素做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比较大幅度的倾销行为。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对国内产业同种类型的产品价格造成压低和抑制作用,导致国内产业产量、内销量、内销收入、市场占有率、利润、投资收益率、开工率、就业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恶化,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4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被调查产品的名字:未漂白纸袋纸,又称未漂白纸袋牛皮纸,或未漂白袋用牛皮纸,或未漂白伸性(半伸性)纸袋纸等。

  产品描述:未漂白纸袋纸大多以未漂白或轻微漂白的硫酸盐木浆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也可掺入废纸浆、竹浆等其他浆料),经一定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制得(无论是不是经过伸性装置处理),大多数都用在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等产品包装袋的一种高强度包装纸。

  未漂白纸袋纸具有抗张指数和撕裂指数大、抗张能量吸收指数高、透气度和伸长率较大等特性。抗张指数(纵向

  主要用途:未漂白纸袋纸是一种专用包装纸,大多数都用在制作水泥、化工产品、食品(如大米、淀粉、面粉等)等产品的包装袋。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线)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和相关联的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种类型的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别的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未漂白纸袋纸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有关信息等内容。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2015年4月1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6年4月1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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